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
2.民主评议党员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
3.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1)自我评价。对照党员标准,认真总结思想、工作、作风等情况,自我认定格次。
(2)民主评议。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根据党员的自我评议和实际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3)民主测评。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格次,组织党员和群众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4)组织确定。党支部委员会根据民主测评结果、党员自我评议、党内外评议意见和党员的实际表现,提出对党员民主评议的格次,经所在党总支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学校党委审批。
4.对评定格次为优秀的党员要给予表彰。对评定格次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严格按《党章》和党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对在民主测评环节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合计在45%以上或不合格票在30%以上的党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对其进行告诫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