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01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明确党费收缴标准,严格党费收缴程序,加强党费收缴制度约束,进一步规范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卫党委〔2016〕22号)和《关于党费计算基数的补充说明》等文件精神,现就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缴纳标准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l%交纳党费。

(二)党费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党费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金。

离退休人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带工资学习的,按其工资标准缴纳党费。

(三)党费缴纳要求

1.设立党费集中缴纳周。党员交纳党费应做到自觉、按时、足额,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员每月最后一周为党费集中交纳周。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上旬)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季度最后一周要将党员实缴党费全额交至学校组织统战部,不得少缴或拖延。各级党组织不得以工资代扣、一年收一次等形式收缴党费。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交纳党费应自觉使用《中国共产党党费证》,并妥善保管。

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5.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补交党费。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出现当年度超支现象。

(二)党费使用范围

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要着重保证党内的重要活动,保证中央、省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安排的必要工作。

(三)党费支出要求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管理

(一)实行党务公开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应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做好登记上报

认真填写《缴纳党费登记本》,作为党员交纳党费和检查的依据。

四、加强领导

(一)搞好结合,提高认识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点解决部分党员不按工资收入变化情况核算收缴党费基数问题,解决不按规定标准及时上缴的问题以及个别党员超过半年交纳党费的现象。每个党员要对照党章和党纪党规,针对以上问题和现象进行自查,加强党章教育,提高党员党性修养。

(二)完善制度,开展督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中组部、省委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制度,定期开展党费收缴督查工作,督促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及时核准党费交纳基数。校纪委、组织统战部每年年底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党组织、党员评优评先的依据。

(三)深入宣传,强化落实

各级党组织要将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党员培训、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宣传,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