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是指我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到本制度所述情形时,应当事前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任命。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没有职数空缺的,不得启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讨论研究前向上级部门报告: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或破格提拔干部的;
(三)有关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干部人选,不经推荐,由组织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
(五)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或者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六)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事前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理由;
(二)调整中把握的主要原则;
(三)调整涉及的单位及人数;
(四)有无超职数配备情况;
(五)涉及道德问题干部有无受处分或一票否决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六)干部调整期间有无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
(七)拟调整干部基本情况表。
第六条 对拟提拔的干部人选,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要调查清楚,在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任用决定。
第七条 人事处(组织统战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