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加大干部交流力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为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强化刚性交流制度落实,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动干部交流常态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交流的重要性

加强干部交流,是增强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执政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通过干部交流,有利于促进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结构的合理优化、增强活力;有利于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促进干部队伍整体协调发展。

二、干部交流的基本原则

坚持推进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领导班子基本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领导干部交流工作。

三、干部交流的具体要求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干部交流的重点是校管干部和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交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省卫生计生委机关和校管科级干部的交流,按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管理部门与基层一线干部的双向交流。管理部门在空岗时可优先选拔任用有基层一线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三)对年轻干部通过援藏援疆、建设扶贫、挂职等方式有计划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

(四)严格执行回避交流。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内设机构,或在同一单位任职,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工作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四、干部交流的范围

处级干部按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主要在本校的不同部门、岗位之间进行。

五、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和纪律要求

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交流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委党组研究决定。科级以下干部校内交流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校属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校属单位(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任何单位(部门)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作出的干部交流决定,干部本人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交流安排;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就地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加强对干部交流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意见的行为,对违纪违规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