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定期的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为学校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按期参加党员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会前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准备,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按时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
(一)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有关规定,带头学习,带头发表意见,带头讲党课,带头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为其他党员作出表率。
(二)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
(三)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
(四)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便于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按时填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报告单》,每年年底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公示单》,经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签字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九条 党委办公室每年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