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关于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倒查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浏览次数:【关闭页面】 【返回首页】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强化干部考察工作责任,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及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就我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倒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规范干部考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考察工作主体的责任内容,强化考察工作责任追究,确保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干部,提高干部考察工作水平和质量,减少和避免考察工作中的失察、失误现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倒查制度,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原则;职责明晰、权责统一原则;照章办事、违纪必究原则。

二、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干部考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考察派出单位、考察组及考察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考察对象和考察征求意见对象。

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条件,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考察人员应以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为主,也可根据考察任务的需要,抽调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考察征求意见对象是指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谈话对象以及相关人员。

(一)考察派出单位的责任内容

1.组成考察组,确定考察组负责人;

2.审定考察工作方案;

3.委托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人员进行培训;

4.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了解和把握考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听取和解决考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制止和纠正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

5.受理考察工作中的举报、申诉,对有关违纪违法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依据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的任用做出决定。

(二)考察组负责人及考察人员的责任内容

1.根据考察方案,认真组织考察。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考察方案,应报经考察派出单位同意;

2.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程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并对有关内容作详实记录;

3.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汇报考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对无法调查核实的要说明原因;

4.全面客观地分析考察情况,经考察组集体研究形成考察结论;

5.认真撰写考察材料并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6.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向考察派出单位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

7.考察人员如与考察对象有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及其他需要回避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8.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对考察情况和考察结果保密。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内容

1.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

2.如实向考察组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3.保护、支持谈话人如实向考察组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4.对考察组反馈的考察情况严格保密;

5.认真查处考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考察对象的责任内容

考察对象对考察组询问了解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地做出回答和说明。

(五)考察征求意见对象的责任内容

考察征求意见对象应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如实回答考察组需要了解的问题,并对有关内容负责。

三、责任倒查的情形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倒查考察派出单位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考察工作组织不当,或对考察人员把关不严,影响考察工作质量或导致考察失误的;

2.授意或暗示考察组违背事实真相,改变考察结论的;

3.对考察组指导监督不力,以致考察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4.对在考察过程中反映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在没有核实之前,急于作出提拔任用决定,造成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职”的;

5.其他干扰、妨碍考察工作,需要追究责任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倒查考察组负责人及其成员的责任:

1.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2.擅自更改考察方案,或在考察中玩忽职守,导致考察工作失误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问题不如实向派出单位汇报,或不按派出单位要求进行调查核实,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4.干扰或阻挠知情人反映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

5.对谈话对象进行暗示、诱导,给考察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

6.向无关人员泄露考察情况的;

7.应回避而不主动回避,影响考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8.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用人失误的;

9.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10.未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考察工作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倒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故意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数据和材料的;

2.在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中有受贿“卖官”行为的;

3.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4.对如实向考察组反映被考察对象有关问题的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5.借机诬告或诽谤他人的;

6.其他干扰、妨碍考察工作,需要追究责任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时,倒查考察对象的责任:

1.本人或授意他人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考察组需要了解的重大问题;

2.宴请、贿赂考察人员,有“跑官要官”、行贿“买官”行为的;

3.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中,搞拉推荐票等非组织活动,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向考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诬告、诽谤其他考察对象或考察人员的;

6.其他干扰、妨碍考察工作,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倒查考察征求意见对象的责任:

1.不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2.故意隐瞒考察对象重要问题的;

3.借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

4.其他违法违纪、干扰考察工作,需要倒查责任的。

四、责任倒查工作程序

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考察相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由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调查清楚后,依据调查结果,调查组提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意见和建议,报校党委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五、违纪处理

对需要追究责任的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予以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在学校范围内通报。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