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师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所在党组织或外出工作、学习6个月及以上,应当及时开具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在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中转移组织关系。
第三条 我校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向另一个基层党组织的,为便于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转移到接收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即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第四条 组织关系转移需经党组织批准。我校师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应经转出和转入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省内和省外两种方式。省内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由所属党组织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转移操作;省外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或开具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
第六条 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即在转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告知上级党组织,由党员本人逐级办理转移手续。党员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或有不同笔迹。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校内接转一般不超过15天,校外接转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办理转入组织关系的手续,并在转入组织关系后1个月内将介绍信回执送回、邮寄或传真至原所在党支部。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自行作废。如因不可抗因素或其他极特殊情况造成介绍信逾期,应有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交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定。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支部应召开大会讨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要求
第八条 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和专升本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在15日内转移到单位(学校)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第九条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学校,也可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其间,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及时转出。因特殊情况确需继续保留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提出申请,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可适当延长保留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对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将其编入一个党支部。安排专人定期联系,掌握其去向、现状等。对其中的预备党员,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第十条 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党员组织关系在校内流动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因调转专业等原因去校内其他学院的,应在办理手续同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去学院党支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员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岗位或经学校任命(聘任)到去校内新单位、部门的,应在办理手续同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部门所在党支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党员在本校离休或退休的,应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一般情况组织关系转移到离退休职工党总支,如本人申请,经离退休职工党总支审核批准后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